商業性營業秘密專區

對美國商業性營業秘密訴訟案件統計的省思 (05/10/2021)    

在台灣提到營業秘密,人們馬上聯想到的是「可口可樂秘方」的「技術性」營業秘密,因為大家對這故事早就已耳熟能詳。實務上,較引人注意的竊取營業秘密案件,也大都是科技公司的員工竊秘後投靠競爭公司的案情。但是,根據全球性投資銀行與諮詢公司Stout針對美國19902019年的聯邦法院的營業秘密訴訟案件,進行調查分析的結果顯示,「商業關係:Business relationships」的營業秘密案件,是所有涉案營業秘密的第一名,占所有案件37%。其次,才是屬於「技術性」營業秘密的「設計:Design」,占35%。在Stout的前述調查報告:Trends in Trade Secret Litigation Report 2020,特別提到因為終止加盟關係(franchising)所引發的營業秘密爭議訴訟案件,在加盟的合約中,都會包括禁止競爭及經營加盟店營業秘密的授權使用限制,所以,當雙方終止加盟關係時,不難想像會因而衍生違反加盟合約及侵害營業秘密的爭議。

 

前述美國對商業性營業秘密訴訟案件的發展趨勢,值得大家重視,尤其台灣以中小企業占98%,且服務業也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必須開始注意保護攸關競爭優勢的「商業性」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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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被法院/檢察官認可的商業性營業秘密 (05/05/2021)

根據法院判決或檢察官起訴書,下列資訊曾經被認可為商業性營業秘密:

1. 公司的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客戶詢價內容、交易單價、報價單、商品售價、採購品項、進貨成本、交易底價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的資訊

2. 客戶產品檢驗資料、產品規範、量產管制計劃、客戶滿意度調查及分析、客戶問題分析

3. 不同客戶的個人風格、喜好、消費偏好、特殊需求、品質要求、喜好、特定行銷通路、不同定價策略、供應商合約、包裝設計、代工報價、成本攤提、產品組成成分價格預估、代工廠評核相關背景等

4. 公司的員工資訊包括職稱、專長、離職原因等經過公司分析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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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選提告的商業性營業秘密 (04/19/2021)    

 當公司發現員工或前員工或競爭者竊取或盜用公司的客戶名單、客戶名稱、客戶詢價內容、交易單價、報價單,來跟公司惡性競爭,決定要提起侵害營業秘密刑事告訴時,有檢察官認為前述資訊是公司的商業性營業秘密(橋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51號起訴書;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調偵字2783號起訴書)。

 

但是,曾經有法院認為:客戶及協力廠商名單資訊,可於市場上輕易查得,且價格可透過詢價及報價取得,不是公司的營業秘密。如果沒有涉及客戶的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等經整理分析的資訊,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台灣高等法院曾經在102年度上易字第2443號判決)。顯然前述的法院見解是認為:必須有針對與特定客戶的業務開拓或交易條件的相關議題,進行分析整理的「加工效果」資訊,才數是符合商業性營業秘密的要件。

 

有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也採相同見解認為:銷售商品的定價,或公司所提供的產品資訊及報價,該等資訊內容已涉及客戶的特定需求,是經過整理、分析的資訊,與之具有競爭關係的公司,顯然未必會直接完全照用,但可衡量自身與該公司產銷條件的不同,適度調整運用,極具比較上的參考性,且競爭公司一旦知道該公司相關報價或客戶過往的需求,即有可能影響該公司對客戶的議價空間及成交機會,因此,前述資訊具有潛在經濟價值,屬於商業性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刑智上訴字第30號判決)。

 

因此,公司如果想要對竊取盜用其客戶名單或交易價格資訊的行為,提告侵害營業秘密時,依據法院前述見解,為求周妥起見,公司最好是慎選:有針對前述資訊,進一步整理分析,可以凸顯出特定客戶的特殊需求或喜好等具有客制化性質的資訊來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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