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業秘密管理的策略與作為

專利權的校正歸屬不等於填補營業秘密損害10/3/2021

 

實務上曾經有竊取他人營業秘密之後,進而以之申請專利的案例,法院判決認為,由於專利所涉及的營業秘密,如果在申請專利的過程中已經被公開,則其秘密性喪失殆盡,因此,縱使事後將專利的申請權或已經取得的專利權,都調整歸屬營業秘密所有人,仍然是無從彌補其因為營業秘密遭侵害所蒙受的損失。


法院進而闡述,營業秘密技術經由侵權人不法申請專利,將之公開後已為業界所悉,難以回復到原來只有營業秘密所有人獨知專用之狀態,此對其無辜受害而言,仍屬重大損害。因此,曾有侵權人企圖辯稱:營業秘密所有人取得前述專利的權利後,仍可繼續獨佔該技術而有重複獲利的說詞,並不被法院所認可,而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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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創新的型態分類與策略考量09/26/2021


營業秘密管理的策略目標包括強化公司競爭優勢,技術性營業秘密扮演關鍵角色,關於公司的技術創新大致上可分成六種型態:

1.   突破現況嶄新技術;

2.   替換部分現有技術;

3.   局部改善現有技術;

4.   改變技術之間連結;

5.   新生產設備或材料;

6.   對現有技術新運用。


公司在創新的整體策略考量上,可以同步審酌相對於目前的主要競爭者而言,公司的技術創新實力與潛力是處於何種地位:1.領先者;2. 追趕者;3.落後者,並依此現狀聚焦及規劃公司的技術創新重點與時程表,進而投入務實可行的資源。有鑒於技術發展的差異性,公司有可能在某特定技術領域是領先者,但是,在某些其他方面,則可能是緊緊追趕著技術領先的競爭者,也有可能在某些領域,則是遠遠落後競爭者。公司可評估技術營業秘密的質量,擬定不同技術領域的逐步發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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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專利或營業秘密的策略考量 (09/21/2021)


對於符合專利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的技術性發明或創新究竟是應該以專利或營業秘密來保護時,兩個焦點問題包括:(一)是否可能透過「還原工程」而得知此創新技術?(二)他人是否可能獨立研發出相同的創新技術?當回答是,則往往建議宜申請專利而非以營業秘密來保護。


如果經由對銷售在市場上的產品,進行還原工程分析時,則存在於產品本身的創新技術,可能會原形畢露,而難以保持秘密。所以,如果符合專利性,才建議申請專利保護。   但是,其實假設創新技術是存在產品的製造過程序或製造方法,則還原工程可能未必都可以將之一一具體還原。因此,還是有可能就此部分創新,考慮以營業秘密來保護。


對於他人也可能獨立研發出的相同創新技術,如果,搶先在其他潛在「所見略同的英雄」之前,捷足先登取得專利,將有利於確保其本身排他性的權利優勢。因此,往往建議考慮申請專利保護。但是,其實如果他人也可能獨立研發出此相同或非常類似的創新技術,雖然,此種結果與專利性三要件之一的進步性所探究者並不相同,不過,兩者似乎都存在技術創新的門檻可能不是很高的問題。


進步性是指:於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而能將該先前技術以組合、修飾、置換或轉用等結合方式完成該發明之整體,即屬顯而易知,應認定其能輕易完成,因而,不具備進步性


有鑒於取得專利必須投入可觀的成本包括:在主要市場的數個國家,至少數十萬台幣的準備申請文件的專業服務費用及政府規費等,與至少一兩年的專利主管機關審查期間。所以,雖然相對於營業秘密,專利有其法律所賦予的排他性權利優勢,但對於此種創新程度可能不高者,是否真正要投入前述申請專利的資源可能還需再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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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與專利可併同使用來保護發明創新 (04/16/2021)

對發明創新申請專利保護時,依專利法規定,必須在專利說明書中充分揭露其技術內容,使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的人,在不需要多次實驗的勞費下,便可合理推知該專利之技術內容及功效。因此,曾經有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認為,應該揭露或提供符合科學原理的實驗設計︑及具有效度的實驗結果,否則,不符合法律所要求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施的要件

依據專利申請「早期公開制」的規定,在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18個月後,除非有法律所規定的例外情形,原則上前述申請案所揭露的技術內容都會被公開。所以,凡是已經揭露並公開的技術內容,將無法再用營業秘密來保護,因為,已經喪失「秘密性」的保護要件。

但是,對於發明創新的技術內容中,並沒有按前述情形被揭露及公開的其他部分,如果是符合營業秘密保護的三要件:「秘密性」︑「經濟性」︑「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則此部分仍然可以用營業秘密來保護。

再者,依據法院的見解,如果就已經申請專利公開的部分,與未申請專利沒有公開的部分,整體觀察分析的結果,發現還有若干部分,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則仍然具有其秘密性。智慧財產法院106 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認為,雖然成形機台的部分結構在申請專利時已經公開,但是,因為已公開的機構與未申請專利的機構組配而成的整體機台圖檔的各機構元件外形︑相對位置及元件尺寸,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仍具有其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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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營業秘密來保護創新已是普遍認可的趨勢 (03/10/2021)

Baker McKenzie 2017年所公佈的一份報告指出,保護營業秘密的重要性正在提升中。該份報告彙整404位分佈在5種不同產業的跨國公司高階主管的意見:半數以上受訪者認為營業秘密比專利還重要。歐盟智慧財產局2017年公佈的調查報告中也指出,依據Community Innovation Survey一項就2010 到2012 的調查結果顯示:公司對於保護產品 (product)或製程 (process) 的創新有52.3% 是用營業秘密來保護,31.7% 是用專利來保護。 公司對於服務 (service) 的創新,有32.1% 是用營業秘密來保護,有12.3% 是用專利來保護。

就台灣目前的法律救濟手段而言,侵害營業秘密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而侵害專利,則只能提起民事訴訟來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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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了解的專利有效性統計(03/7/2021)

對於公司的創新究竟是以營業秘密或專利來保護,公司考量的因素包括:如果是符合專利要件,但是運用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 便可容易發現其內容的技術,則應該選擇用專利來保護。對於不符合專利要件的創新,則應該檢視是否符合營業秘密保護要件。對於同時符合兩種保護要件的創新,則還會評估:該項創新的公司競爭優勢的為何?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的服務費用與申請專利的規費及維持專利權的年費;評估應該申請專利的國家等等。其實,當取得專利後,如果又被法院或專利主管機關認定為無效的比例很高,也會影響公司選擇用專利來保護的意願。統計資料顯示:自民國97年7月到108年6月,11年來,專利被民事第一審法院判定為無效的比例平均約為52.35%,其中,發明專利占55%。換言之,超過一半以上取得專利的發明,有超過一半以上的機率,事後可能會被法院判定為無效。

公司在評估前述兩種保護何者較為適當時,專利有效性的比例,也會被納入為考量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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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站目前探討的主題包括下列12個單元,未來也會隨著當下關注的議題,而加以調整: 優化營業秘密管理的策略與作為                    提議企業版的營業秘密提告釋明書 虛擬實境的模擬起訴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