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可能沒有聽過的業界說法

公司採重質而非重量的刑事提告策略應該是可行的吧?!🙇 (04/25/2021)

當公司對其(前)員工竊取或侵害公司多項的營業秘密提起刑事告訴,為了達到使案件能夠儘快起訴判決,而只精挑細選其中部分涉案的營業秘密來提告時,公司可能會懷疑此種策略是否真的可行?就實際而言,在刑事訴訟中公司提告更多項被侵害的營業秘密,其目的無非是為了使法院對被告科處更重的刑責。

其實,依據司法院在20188月公佈的「刑事案件量刑審酌事項參考手冊」中,對營業秘密法案件的量刑因子重要性建議表的各項量刑因子所示,告訴公司應該是可以合理期待:如果公司能夠證明下列具有高度重要性的量刑因子,法院便很可能會對被告科以較重的刑責並判較重的刑期,因而告訴公司未必需要將所有被侵害的營業秘密都全部提出告訴,才能達成此判的目標:

1.       意圖禆益嘉惠與我國有競爭關係之境外組織、企業

2.       計畫性、長期性的實現集團侵害營業秘密的目的

3.       組織性之犯罪手段

4.       長時間、繼續性、計畫性之犯罪手段

5.       該員工持有被害公司之核心技術、掌握關鍵資訊、具決策權

6.       減損產業競爭優勢或國際領先優勢

7.       侵害之營業秘密為國家重要發展項目

8.       減損公司的產業競爭優勢

9.       該員工刻意規避公司的合理保密措施

10.     該員工與公司間有特殊信賴關係

11.     該員工是公司的栽培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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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洩漏公司營業秘密,為什麼不構成背信罪?(03/29/2021)

許多法院判決引用最高法院判例,認為員工與公司所約定不得洩漏公司營業秘密,只是員工自己的不作為義務,不具有為公司處理事務之內涵,不是員工為公司處理公司事務的約定及踐履,因此,當員工違反保密約定,而洩漏公司營業秘密時,除了可能構成洩密犯罪外,也只生有違約未履行保密義務的問題,但是,並沒有成立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犯罪。

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是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以侵占以外的方法違背任務,損害本人利益之行為。前述法院的判決,依法論法固然有其專業見解;但是,卻與一般人民的感受大相逕庭。事實上,公司之所以會讓員工接觸公司營業秘密,是基於對員工的信任,並希望員工使用營業秘密來執行公司的業務,且本於營業秘密的特性,公司期待員工會嚴格遵守與公司所約定的保密義務,如此才能平衡使用公司營業秘密來執行義務,與保守公司營業秘密的需求。因此,當員工違背公司的信任,將應該保密的營業秘密擅自洩漏,導致公司營業秘密及競爭優勢被侵害時,一般人民實在很難理解,為何不是違背信任,構成侵害公司利益的背信犯罪?也難以想像為何法院所定義的違背信任的犯罪,會跟人們的法感與認知有如此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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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員工竊取營業秘密提刑事告訴的訴訟策略考量  (03/14/2021)

當公司發現員工竊取數量眾多的營業秘密,而提起刑事告訴時,會有兩種訴訟策略的評估選擇:(1). 提告的營業秘密數量應該越多越好,主要理由是必須將員工所犯下的惡劣罪行都全部繩之以法;(2). 經過仔細評估後,只選擇具有關鍵性,且比較容易證明:確實是公司所擁有,符合「秘密性」及「經濟性」要件的營業秘密提告。

公司的管理高層有可能會義憤填膺地強烈要求,公司法務及外聘律師必須全數提告,一個都不能放過。這種立場是可以理解,且也符合「趕盡殺絕」︑多多益善」的邏輯。但是,其實在檢察官偵查過程及結果,卻可能未必如原先所預期。原因包括:(1). 檢察官必須針對每一項提告的營業秘密,調查確認是否符合營業秘密保護的法定要件,提告的項目越多,所需的調查時間自然也會越長;(2). 在經過檢察官調查後,提告的部份項目可能會被認定不具備營業秘密要件;(3). 由於檢察官必須逐項調查所有提告的營業秘密,自然會影響檢察官的其他必要的偵查作為,使得結案的時間往後延。前述的結果,難免會使被害公司失望認為偵查拖太長了,完全不符合「快﹑狠﹑準」的期待,也使得提起告訴後,原先希望刑事的霹靂手段,對公司內外展現保護營業秘密的決心,並很快達到立竿見影效果的預期落空,變成「多多易散」。 

被害公司希望「越多越好」及「殺雞儆猴」的立場是可以理解,如果同時也用「同理心」來體諒檢察官基於職責所在,必須遵守法律程序與平衡訴訟當事人權益保障,應該可以決定出較為妥適的提告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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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站目前探討的主題包括下列12個單元,未來也會隨著當下關注的議題,而加以調整: 優化營業秘密管理的策略與作為                    提議企業版的營業秘密提告釋明書 虛擬實境的模擬起訴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