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院保全營業秘密的電磁紀錄證據 (04/26/2021)
為防止訴訟相對人將儲存營業秘密的電磁紀錄刪除、銷毀、修改或搬移,聲請人往往必須透過保全證據程序,才能取得相關證據,在民事案件可聲請法院保全證據(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在刑事案件可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進行搜索扣押該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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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調查數位證據應注意的保全作業程序
在資訊科技已經普及化的今日,基本上公司的營業秘密,尤其是技術性營業秘密檔案資料應該大都已數位化,因此,當公司進行內部調查竊取或盜用或其他侵害營業秘密案件時,必然涉及數位證據保全應注意的事項,以免所蒐集的證據被質疑欠缺證據能力,而無法在提告時使用。
「政府機關(構)資安事件數位證據保全標準作業程序」所列的相關要點,及實務上執行搜索的注意事項,經整理如下可以作為公司進行數位證據蒐集與保全時的參考:
1. 要求在場人員停止操作作業
2. 隔離在場人員與數位證據之接觸,並確保只有被允許進出之人員,才能出入案件調查現場,且應該設定單一出入口,進行管制,並記錄進出人員的姓名與資料。
3. 儲存在電腦中的資料,可能經由無線的方式,遠端遙控,加以變更或刪除,蒐證時,所以,應該注意隔離被調查的人員與電腦保持適當距離,防止發生前述後果。
4. 如電腦系統處於開機情況下,為避免改變數位證據原始狀態,原則上保持開機狀態不關機,但若情況特殊,得依現場狀況審酌。同時,應該立即記錄當時電腦螢幕的畫面,及當時工作內容。再者,注意如果電腦的散熱風扇是正在運轉,則表示該電腦處於高效運作中。
5. 如電腦系統處於可以關機的情況下,原則上應封緘完整電腦設備,以待專業鑑識單位進行後續協助。
6. 如確有拆卸儲存資訊的媒體之必要者,必須針對儲存媒體拆卸及取出過程進行全程錄影,並應將儲存媒體進行封緘,並視需要運送至專業鑑識單位。
7. 如有其他外接式儲存媒體存在時,應將外接式儲存媒體進行封緘,並視需要運至鑑識單位。必須須針對儲存媒體拆卸及取出過程進行全程錄影。如以拍照方式進行,其步驟如下:
(1)針對儲存媒體拆卸前進行拍照(包含線材連結畫面)。
(2)針對儲存媒體拆卸後進行拍照(包含線材無連結畫面)。
(3)針對儲存媒體取出時進行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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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保數位化營業秘密檔案複製品的證據能力 (04/17/2021)
當提起營業秘密訴訟時,如果數位化的營業秘密檔案原件已經滅失或提出案檔原件有困難,而提出檔案複製品作為證據時,必須證明:(1)此複製品沒有經過人為作偽、變造,且(2)沒有摻雜任何人的作用,以致影響內容所顯現的真實性。在前述情形結果合法調查後,此營業秘密檔案複製品還是具有證據能力,可以採為證據。更詳細的內容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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