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上舉證損害賠償數額

以被害公司營業收入減少的差額或侵權公司所得利益,向法院主張營業秘密被侵害的損害賠償數額的困難度04/30/2021

有公司在營業秘密被侵害後,提出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所調取該公司銷售額及稅額資料,顯示其營業額在侵權發生前後,兩者的差額,證明公司所減少的營業收入,作為主張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依據。雖然,這是法律符合的規定。但是,因為被害公司可能會以此項資料是屬於其營業秘密,而向法院聲請限制禁止侵權公司閱覽上開資料;則侵權公司剛好可順勢主張其無法在此種狀況下,有效進行訴訟上防禦抗辯。(*其實,法院是可以透過核發「秘密保持令」,而允許侵權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在「秘密保持令」的限制條件下閱覽上開資料。)


侵權公司也往往會抗辯,被害公司無法確切說明與舉證下列事項:

1. 對於所提之銷售額下滑與系爭營業秘密被侵害的關連性

2. 如何從銷售金額中區分系爭營業秘密利益部分

3. 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金額為何

4.  落差金額中如何區分何者屬系爭營業秘密利益部分

5.  侵權公司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等。

 

再者,被害公司銷售額高低涉及的層面甚廣,與其締約能力、招攬業務技巧等因素有關,逕以銷售額和稅籍資料遽論損害賠償金額難認有因果關係。


法院曾經以下列理由,駁回被害公司的此種主張,判決認為:

(1)被害公司營業額降低與營業秘密遭洩漏、重製及使用等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不具相當性。

(2)影響公司營業收入因素甚多,舉凡整體市場經濟、產業變化、客戶需求交易量、產品品質優劣、銷售策略、價位等有關,且被害公司往往也無法舉證來證明其營收損失,與營業秘密被侵害之間有因果關係,所以,不能作為計算損害賠償數額的依據。


前述的論證邏輯也可能適用在,當被害公司試圖用「侵權人所得利益」來主張損害賠償額時,因為法院可能認為:會影響侵權人所得利益的因素相當複雜且多元,因此,具體的因果關係往往難以確切證明,導致此種主張被駁回。

(* 請參考:雲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智重附民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台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重附民字度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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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研發營業秘密的費用成本主張被侵害的損害賠償的困難度04/30/2021


「成本法」是主張智慧財產權價值的方法之一。當被害公司在營業秘密被侵害後,主張以研發營業秘密的費用,包括必要的技術授權費用,作為損害賠償數額計算的依據時,雖然,此舉從成本法的角度,可以解釋為是符合法律所規定「被害人所受損害」或 「侵害人所得利益」的要件。但是,法院曾經以下列理由,駁回此種主張,認為:此種費用最多只能證明被害公司有投入此研發費用或支付技術授權費用的事實,但是,因為被害公司無法進一步舉證證明下列事項:(1)前述費用是否就是侵權公司侵害被害公司營業秘密,因而所可以減省的研發費用;或(2)被害公司所支出之前述費用,是否會因為侵權公司的侵害營業秘密,導致全部付諸東流,所以,此類研發的相關成本費用無法作為認定損害賠償的依據。


(* 請參考台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重附民字度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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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數額是否應該一一逐項具體對應到被侵害的營業秘密?💰(03/08/2021)

當營業秘密權利人提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時,侵權人可能抗辯主張,權利人並沒有證明損害賠償的數額,沒有一一逐項具體對應到所主張被侵害的營業秘密,因此,無法證明的部分應該駁回。

在美國BladeRoom v. Facebook et al. 一案,損害賠償技術專家提出“ look on the door" 理論,主張一扇門上可以有好幾個鎖,每一個鎖都可以防止門被打開,而每一項營業秘密或是它們的組合,都像是一個鎖可以單獨達成防止競爭者來進行競爭的目的。因此,被害人不必對於損害賠償的主張,逐項一一證明損害賠償的那一部分,究竟是根據那一項具體的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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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合理授權金(reasonable royalty)來計算侵害營業秘密的損害賠償數額嗎?💰(03/07/2021)

我國的營業秘密法所規定的三種計算賠償方法中,並沒有包括運用合理的授權金 (reasonable royalty)的計算方式,此與美國及中國大陸的法律規定不同,雖然,在台灣有學者主張用此種方式。如果採用此種方式,基本上是以假設性的授權協商來估算合理的授權金,然而,依據營業秘密的本質與特性,營業秘密的權利人應該是想要將其技術上或商業上的創新,永久保密,才會以此方式保護創新,因此,在實務上授權使用營業秘密的案例應當不常見,所以,會在侵權行為發生以前,便已經存在有授權他人使用營業秘密的情形,想必是少之又少。縱使他人有實際此種案例存在,相關資料應該是嚴格保密,當事人以外之人,照理應無從得知。由於缺乏可供參考的相關前案數據,也很難以找到類似的案例的情形下,如何認定就本案決定的授權金是所謂「合理」的數額,將是一大考驗,也容易發生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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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營業秘密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所面臨的困難🙇(03/06/2021)

計算營業秘密被侵害的損害賠償數額在訴訟中所面臨的困難,除了「證明因果關係」是其中之一外,其實,被害人可能會對法院所要求,必須提供相關資料來具體證明,自己原先的營業收入及減少的情形,以供法院檢視及對方辯論,其間的差額,因為,被害人與被控的侵權人很可能是處於競爭關係,所以, 擔心會因此而洩漏自己的商業機密,而有所顧慮,雖然,法院是可以核發秘密保持令,但是,實際上往往仍然不願意完全配合提供。就被控侵權的一方而言,基於相同的理由,可能也會因為擔心洩漏自己的商業機密,而不願意完全提供配合提供,有關其所得利益及成本等相關資訊。因此,法院在「無米」的情況下,自難以「為炊」,只好酌情認定判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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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被侵害時,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 03/05/2021)

當營業秘密被侵害時,依營業秘密法所定可以主張的損害賠償數額計算,有下列三種方式:1. 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2. 侵害人所得利益; 3. 法院依據已經證明的損害數額,酌定不超過其3倍的數額。

從法院的判決可以明顯看到,認定損害賠償數額的困難之一是:證明因果關係。法院往往採取較為保守的立場,認為有許多複雜的市場因素會影響被害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的獲利,未必全部都是因為營業秘密的侵權行為所造成。因此,即便被害人提出專業的鑑定分析報告,例如,會計師的專業分析報告,想要來證明其間的因果關係,也還是有很大的可能性不被法院所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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