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保險

創新保險的法律諮詢服務可能面臨的實際問題 (04/10/2021)

當保險公司提出「律師的諮詢服務」時,要保公司會評估律師的知名度,專業能力,提供的服務內容,及保險公司如何管理此項服務的方法,與實際的服務滿意度等等,及是否符合公司的需要而決定是否投保與投保多少保費。 初期較有可能的投保的公司是中小企業,其對「律師的諮詢服務」的需求會比較明顯,但是,要其自行評估前述複雜的「律師的諮詢服務」相關議題,恐怕也有事實上的困難。


由於律師對於其法律服務基本上仍然本會於原先的固有的收費觀念,因此,如果以其目前高收費的前提下,來參與此創新保險,必然將會成為保險公司的顯著財務負擔,加上保險公司所收的保險費並不高,所以,可能難以提供具有吸引力的律師諮詢服務給投保公司。加上目前大部分律師可能都還沒有想要積極投入此營業秘密創新保險的新型態服務的藍海市場,所以,保險公司可能不容易找到願意不執著原來的收費標準,而肯先期投入的志同道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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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對創新保險法律諮詢服務的管理(03/25/2021)

創新營業秘密保險的特色是保險法律跨業合作,經由提供訴訟法律諮詢服務,提升保險價值,並降低風險,而且,由於有提供訴訟法律諮詢服務,可以適度降低保險理賠的金額,至於保險理賠的金額加上法律諮詢的價值,合併計算此雙重保障後,是否值得購買此種保險,則交由潛在的投保公司綜合考量評估後決定。

保險公司必須慎選提供訴訟法律諮詢的律師,並建立適當且可行的合作管理制度,以確保律師提供用的服務,實現跨業合作的原意,使投保公司能夠感受到諮詢服務所帶來的真正價值。由於律師服務的費用原本就不便宜,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持續且積極地提升法律服務的效率,以減少律師必須投入的時間及所需使用的資源,如此作為可以吸引並鼓勵更多志同道合的律師,投入此新型態服務的藍海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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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創新營業秘密保險的策略考量(03/24/2021)

推動創新營業秘密保險的策略是:「先求有再求好」,不必一開始就因為陳義過高,而導致許多的保險條件,遲遲無法定案;或保險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在折衝磨合的過程,最關鍵的條件是參與的保險公司;投保公司;諮詢律師三方都必須為「顧全大局」而有所妥協讓步,才能達成三贏的結果,使保險順利推行。

保險公司決定承保前,必需評估可能的風險,但是,由於目前營業秘密訴訟案件的相關資訊,還沒有達到保險公司可以進行,有意義的大數據分析所需要的充足數量,因此,保險公司只好先接受此事實,而勉為其難,適度地容忍相關潛在風險。投保公司也不能期待在繳納保費後,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理賠鉅額的保險金。諮詢律師自然無法堅持把按小時付費的服務模式,套用此種保險的法律諮詢服務。以上各種心態與作法的調整,是為了縮短會影響此創新保險成功推動的各種差距,以促成三方達到共識。同時,推動投保公司的「團購」模式,也有助於提升保險公司及諮詢律師的信心,鼓勵積極參與加入此種創新保險,開創新型態的服務藍海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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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創新營業秘密保險必須克服的瓶頸—總論(02/17/2021)

智慧財產權月刊登載的「創新思維的營業秘密守護保險倡議」文章,提議下列新的保險模式:(1). 提供訴訟費用保險理賠加上法律諮詢服務的雙重保障 (2). 藉由保險與法律跨業合作綜效,強化營業秘密的保護。從務實的觀點分析,要推動文章所預期目標的創新保險,必須積極宣導,建立信心,並克服保險公司︑投保公司︑諮詢律師三方的下列各項瓶頸,而其中主要的關鍵是:「裹足不前的觀望心態」!

  1. 保險公司:可能對於這種新型態保險,是否為持續可行的商業模式(sustainable business model)難免會有疑慮?同時,擔心是否會虧本?也不確定是否可以獲利?
  2. 投保公司:可能會疑慮,保險公司是否真正能夠提供符合預期的法律諮詢服務?
  3. 諮詢律師:可能還沒有調整好心態,參與這種新型服務模式的願意不高,甚至可能對與保險公司進行此種跨業合作仍信心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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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思維的營業秘密保險介紹 (02/16/2021)

智慧財產局2020年12月智慧財產月刊登載的「創新思維的營業秘密守護保險」一文,其所提議保險方案的兩項最大特點是:(1). 保險將提供雙重服務保障:訴訟律師費用理賠+訴訟/營業秘密管理諮詢服務;(2). 前述(1)所列的兩項保險服務的總價值等於或大於年保費的二倍。 方案是將訴訟律師費用的理賠上限設為年保費的150%,雖然,理賠的比例並不高,但是,搭配專業的諮詢服務,可以有效降低投保公司的訴訟費用,提升訴訟效率;或強化投保公司的營業秘密管理與保護。如此安排的目的是為了使投保公司關注的焦點,從傳統上集中在期待高額的保險經濟理賠,移轉到對訴訟風險管理有所助益的專業諮詢,透過前述的雙重保障服務,達到購買保險來進行風險管理的終極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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