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的執行策略

 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對保護營業秘密的策略優勢04/25/202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1條的規定,公司與員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的協議,必須是該員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公司的營業秘密。雖然,公司可以運用競業禁止協議來保護公司的營業秘密,但是,依法公司必須對員工提供合理的補償金,此協議才有效力,此自然會增加公司財務負擔,因此,公司往往會猶豫是否真的有需要與員工簽訂此種協議。

 

當公司發現前員工投靠競爭公司時,除非有查獲該員工在離職前,有竊取或其他侵害公司的營業秘密的事證,否則,當其加入競爭公司後,原來公司要證明前員工在為競爭公司工作時,有盜用其營業秘密的情事,從實務觀點,除非是有特殊情形,否則,事實上並不容易證明,例如,前員工離職後竟然將原來公司的營業秘密拿來申請專利,因為,申請專利的相關資訊公開才被發現,或有其他公開使用營業秘密的行為,因而比較容易被發現。但是,如果有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則原來公司可以直接主張其違反協議,阻止前員工為競爭公司服務,同時,也明白提醒競爭公司不要再繼續與此前員工有所牽連,否則,瓜田李下,此地無銀三百兩,競爭公司因而被合理高度懷疑有侵害營業秘密的意圖不言而喻。從此觀點,競業禁止協議對營業秘密保護有其策略上的優勢與方便性,當然,公司必須為此付出合理補償金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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